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