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一、由各級政府機關、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產業及活動。二、經營之事業無收益且有利於濕地保育或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