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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該申請人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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