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