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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
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
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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