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三、濕地標章核發機關、日期及字號。四、濕地標章編號五、有效期間。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