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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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