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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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