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補助者應依第四條之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即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