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續約期間與原契約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