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