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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
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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