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