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二、經內政部同意。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