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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復育計畫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
計畫內容重點、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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