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四、計畫年期。五、劃定目的。六、復育標的。七、執行事項。八、禁止、相容與限制及土地使用建議事項。九、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十、變更要件。十一、其他相關事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於計畫內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