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劃定機關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以下簡稱劃定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二、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四、劃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