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劃定依據及目的。二、原劃定範圍。三、原復育計畫。四、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