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