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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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