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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
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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