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一、全國國土計畫。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