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