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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前項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復育計畫之標的、內容、合於變更要件,及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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