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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經復議決定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即依規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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