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十一、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