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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學者及專家,應具備國土計畫、國土保育或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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