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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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