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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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