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