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區位,開發人有依其開發計畫優先選擇得之權利。第一項剩餘土地之面積以不低於造地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坵塊以能維持最低經濟規模之使用開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