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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
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
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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