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依本法第七條所定規劃管理原則辦理。前項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說明,並檢附明確標示濱海陸地與近岸海域界線之海岸地區範圍圖、海岸保護區位置圖、海岸防護區位置圖、特定區位位置圖、重要海岸景觀區位置圖及自然海岸線標示圖。其中位屬濱海陸地之各項圖資,比例尺不得少於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