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指為蒐集、監測、記錄或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所必要之測站及設施。前項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包括海象、氣象、水文、海洋地質、海底地形、海岸侵蝕與淤積、地層下陷、海岸環境品質、海岸生態環境及其他海岸管理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新設第一項測站及相關設施,或於其既有測站及相關設施增加蒐集、監測、記錄或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之功能。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推動維護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應統籌商請有關機關持續維護測站及相關設施,並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