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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主管機關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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