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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三、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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