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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
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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