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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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