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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戶政機關、財稅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予以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三、申請修繕住宅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補正項目為增加評點者:續予審查,不列計評點項目。
二、補正項目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三、補正項目涉及申請資格有無者:駁回申請案件。
第一項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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