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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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