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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接獲前條第四項通知後,應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性質,將前項資料分別轉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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