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公頃以上。
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