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聯席會議主席依聯席審議方式,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共同擔任之。前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或專案小組未置副召集人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