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聯席會議之審議事項如下:一、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三、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四、其他經聯席會議決定應由聯席會議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