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