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