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