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公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