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