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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乙等開業證書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領開業證書繼續執行業務。
但其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以在一定限額以下者為限。
前項領有乙等開業證書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限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得視地方經濟變動情形,報經內政部核定後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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