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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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